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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威马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发布时间:2014-8-4 9:48:13    信息来源:市企协办公室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第9号超强台风“威马逊”于7月18日15时30分在我省文昌市翁田镇沿海登陆,全省大部分地区遭受超强台风、强降雨袭击。这次超强台风给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损失。为进一步抓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深入群众,深入抢险救灾一线,准确把握灾情,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迅速掀起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高潮,尽快将各行业生产恢复到灾前水平,努力把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为加快经济发展、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筑牢基础。
    二、工作重点
    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是我省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各市县、各部门要紧急动员,迅速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工作。
    (一)尽快恢复生产。农业部门要把热带作物、热带水果、常年蔬菜、畜牧业等作为重点产业,抓紧落实作业机械,加快受淹农田的排涝清淤,抓紧购种育苗,抢修受损的大棚设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做好品种结构调整;要加快畜禽栏舍维修,及时搞好畜禽补栏,强化生猪监测预警;要强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和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因灾损失。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快修复受损渔业生产设施,组织农民尽快恢复水产苗种生产,加强鱼塘整治消毒,扩大远洋捕捞,恢复水产品生产、供应。林业部门要加快做好倒伏林木的扶正工作,积极做好因灾损毁林木的补植补造和花卉恢复生产工作,确保绿化宝岛造林任务目标不减、效果不减。农垦要切实强化指导,积极组织垦区开展灾区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扎实做好橡胶、热带水果、胡椒等作物修复和田间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深入工业企业一线了解生产设备和厂房损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全力组织企业开展灾后自救,指导企业抓紧组织恢复生产。旅游部门要迅速抢修受损旅游设施、设备,恢复旅游接待能力,确保国内外游客对海南旅游市场信心不减,来访游客数量稳定;确保来琼游客接待质量不下降,旅游安全有保障。商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积极促进商贸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机构要尽快做好银行网点灾后重建工作,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其他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确保实现全年目标任务。
    (二)强化要素保障。全力加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所需要素的调度和供应,确保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迅速开展。农业、渔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垦、供销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种苗、水泥、墙材、钢材、柴油、汽油等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的市场调度和供给工作,确保供应及时,保障有力。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杜绝假冒、劣质生产资料或建筑材料进入市场。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管,严厉打击趁机哄抬物价行为。
    (三)全力抢修受损基础设施。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全力做好受损基础设施抢修工作,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创造条件。交通部门要做好受损桥梁、涵洞的排险加固,加强干线公路、桥梁、涵洞、乡村道路的修复养护,加快排除高速公路、快速通道两侧的积水。交通、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道路畅通和行车秩序。水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灌渠等修复工作,强化水库、河堤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水库和水利设施度汛安全、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工业生产用水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供电、供气和通信畅通。电网公司要加强对受损线路和设施的抢修,以最快速度、最短时间恢复生产生活电力供应。电信部门要及时修复中断的通信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易发次生灾害地区进行监测,加强对受灾地区的险情排查,严防灾后土壤松动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教育部门要加强损毁校舍修复和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校舍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抓好供排水和供气管网、垃圾污水处理、广播电视等设施的修复。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确保工程质量。安监、质监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督促及时整改,确保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四)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一是全面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要积极调运基本救灾物质,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工作,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切实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加快倒塌房屋重建。民政部门对倒塌房屋重建要给予补助,各市县和农垦总局等要实行任务责任包干,加强组织实施,尽早尽快完成倒塌房屋的重建。三是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在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的同时,积极引导灾区群众增强自立自强意识,开展互帮互助,搞好生产自救。
    (五)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群众搞好灾后环境卫生,对洪水淹泡地区进行卫生防疫消毒,加大对水源地、水井、食品加工厂、禽畜养殖点、灾民安置点、学校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的消毒,确保不留死角。各级疾控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疫病监测,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大灾过后无大疫。
    (六)积极做好农产品市场供应。要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商务、粮食、供销等部门要积极组织蔬菜、大米、面粉、食用油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调运工作。同时,要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做好随时动用应急储备的准备工作,努力保障市场商品丰富、供应充足、运行稳定。交通、农业、商务等部门要落实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强化市场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物价部门要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及时组织发放物价联动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后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工作责任。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是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加强指导,切实做到救灾力度不减、恢复生产措施不松。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靠前指挥,深入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分行业、分地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性意见,并尽快下发到基层部门,尤其是针对一些个性问题,要“一对一”提出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确保恢复生产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各市县要及时成立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千方百计抓生产,把强台风和强降雨造成的损失尽可能补回来。
    (二)多方筹措资金。省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研究制定救灾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及时拨付到位。省直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争取国家对我省灾后恢复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各市县要在争取上级扶持的基础上,积极筹措灾后重建资金,全力支持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各银行机构要强化信贷支持、扩大信贷规模、简化信贷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受灾企业和群众负担。保险公司要加快保险理赔工作,支持受灾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同时,要认真抓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推进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三)加强技术服务。各级农业、渔业、林业、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服务工作组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恢复生产技术服务,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生产自救水平。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灾情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指导,科学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同时,气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县要认真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受灾群众情绪,鼓励群众投入生产自救。新闻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抗风抢险、生产自救的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灾后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实际,全面开展排查,尽快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五)严格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向各市县派出工作组,督促检查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确保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灾区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的权益。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整理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五条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90号)第二条规定,凡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房产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4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2.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第五条规定,对本公告第一条(一)、(二)项因重大损失、严重亏损批准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的损失及亏损总额。
    五、车船税
    根据《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六条规定,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六、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5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七、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0〕173号)第五条规定,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八、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九、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1日

 

       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政策
    一、问:台风“威马逊”给海南带来重创,请问有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减免税政策吗?
    答: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等税种都有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减免税政策。
    二、问: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是什么呢?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是: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4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2.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
    房产税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车船税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是:根据《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六条:“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资源税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5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问: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需要提供:1.《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报表。企业当季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上季度财务报表;当年度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个人仅提供个人收入报告或证明。3.重大损失证明资料。纳税人应当提供证明自身遭受重大损失的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包括: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包括: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或认定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认定资料等。纳税人可以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房产税减免需要提供:1.《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财产损失额及理赔额的资料;4.税务登记证副本;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困难企业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资源税减免需要提供:1.《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财产损失额及理赔额的资料;4.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可以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车船税减免需要提供:1.《减免税申请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应盖章);3.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财产损失额及理赔额的资料;4.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可以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四、问:办理重大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期限?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和车船税的审批期限均为30个工作日。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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