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增量补助。
支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增营业额。以上年度完成营业额为基数,对申报年度完成营业额超出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给予补助,超过50万(含5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1万元,超过50万美元以上,每超出100万美元,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补助。
7.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招聘当地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产生的费用,招聘达30人以上,按照每招聘1人给予不高于人民币400元补助。
8.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展览的摊位费用给予70%的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支持重点
具体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相关文件列明的重点支持方向。
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请企业和项目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企业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3.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境外投资项目、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5.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6.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7.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8.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项目适用时间
(一)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三)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四)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执行。
(五)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六)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七)企业参展费,其项目于2015年1月1日至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认真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所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联合审核汇总后,一式二份报送省商务厅(合作处)。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请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直接报送省商务厅(合作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0日,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将不予受理。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拨款通知,对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项目,资金拨付到省商务厅后转拨项目单位,市县工商局注册的企业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后下拨项目单位。
(二)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年度资金支持。
(三)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附件)的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使用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相关表格请登陆商务部财务司网(http://cws.mofcom.gov.cn
/aarticle/zhongyts/201207/20120708225224.html),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中下载。企业提供的项目材料中是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外文资料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或中文批注。
联系电话:海南省商务厅 庄蕾蕾 65339520
海南省财政厅 罗清明 68533706
附件: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点击下载附件.doc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