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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文件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 10:18:41    信息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经济及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就《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海府规〔2023〕2号)、《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府规〔2021〕10号)、《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号)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海府规〔2023〕2号)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市生产、经营实质性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时需在资格有效期内”。

(二)停止执行第五条。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首次通过认定或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通过认定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可申请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二、《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府规〔2021〕10号)

将第三条修改为“扶持资金列入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预算专项资金中用于向在本市生产、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兑现符合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的奖励和补贴以及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持。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力共同承担经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年终审核结算相关辖区按照财税体制将其承担部分上划市级。”

(二)停止执行第五条。

三、《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号)

将第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技术市场、标准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新设立科技服务机构,运营后3年内按技术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累计最高300万元;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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